山东青岛,一名女子去做美体按摩,一名男技师提出做背部推拿,女子有些质疑,但还是照做了,不料,服务过程中,担心的事却发生了。对方趁女子没注意期间,对她做了一些不可思议的动作,女子呵斥对方,对方才从房间走了出去。之后,女子向商家索赔2万,但遭到了拒绝。
说起这件事,文女士至今心有余悸,去年12月29日,她在延吉路万达的一家按摩店办了卡,平时做一些美体保养的项目。卜先生是店里的男技师,已经50多岁了,之前一直是卜先生帮她做项目,文女士也比较放心。
但这次做项目,双方发生了不愉快。对方提出需全裸做推臀项目,文女士开始质疑,但其他女技师表示没问题,她也勉强相信了。服务过程中,对方暴露了器官,做了一些不雅的动作,文女士呵斥:你不能这样。就这样,对方才走出了房间。
意识到遇到了性骚扰,文女士就草草地离开了店铺,也没有跟任何人反映。文女士心想,对方应该是一时头脑发热,赔礼道个歉也就算了。但等到第二天,对方也没有道歉,文女士转身就到店里投诉,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。
最终,经过工商部门的调解,按摩店将会员卡的余额5000元退给了她,并提出公司赔5000元,集体员工再筹5000元,一共10000元赔给她,但文女士不同意,已经报警。目前,由于卜先生早已离职,尚未联系到本人,具体情况还在调查中。
那么,文女士的2万赔偿能否得到认可呢?
店长表示,员工保证没有做过不雅行为,但由于当时影响大,所以公司才将男技师开除了,至于赔偿,也是为了挽留顾客、减少影响才提议给的,文女士要2万赔偿,他们不能接受。
当时房间里只有文女士和卜先生2个人,没有其他旁观者,所以要想知道真相,得找到卜先生当面对质才行。现在,店方一口咬定没有发生过这件事,文女士也只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。
那么现实中,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维权呢?
为了保护妇女的权益,其实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,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: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。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。
具体是指,受害妇女可以通过单位人事部门、单位工会、公安、妇联、人民法院等渠道投诉,保留好证据,以便维权。民法典24条规定,违背他人意愿,以言语、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,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。
也就是说,如果文女士说的情况属实,她可以请求卜先生承认民事责任,要求赔偿精神损失。如果按摩店对此事没有妥善处理,那么也是违法的,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除此之外,行为人还需要承担治安处罚的责任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,猥亵他人的,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,情节恶劣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
一般的性骚扰承担行政责任,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负刑事责任。这件事,目前文女士已经报警,只要找到卜先生的下落,事情很快就可以水落石出。
性骚扰可以是身体上的接触、也可以是言语上的接触,现实中遇到时,要果断拒绝,并及时保留证据,千万不可半推半就,被对方误解。也提醒大家,遭遇性骚扰不可怕,忍气吞声内心的压力更大,及时采取合理的方式维权,可以获得更多的支持。